贼曹掾唐浅对狱曹左史喜并不陌生,此人虽然才调来郡上一年,却已经小有名气,颇受郡丞、郡守器重。
但喜是个油盐不进的怪人,比如说,但凡他经受的案子,都喜欢一点点查访追问,按照规程来,而不是像唐浅手下的狱吏令史一般,不管三七二十一,先将案犯痛打一顿,逼其交代……
这起牵连甚广的“内间案“也一样,斗然已经被拘押在狱中,并由几名令史进行了数次审问,但此人却一直三缄其口,不肯回答任何问题……
“用刑罢!”
唐浅失去了耐心,对狱曹提出了自己的要求。
“鞭笞一顿,这养尊处优的楚国县公定然什么都招了!”
喜却反对道“《秦律》有言,能据供词追问,不用拷掠而明案的是上策,用考掠而得案情的是下乘手段,这才是第一次审理,尚未到三次之期,何必用刑?”
唐浅面色不豫“郡尉下令,此案要抓紧时间彻查,若是耽搁了,让楚国内间泄露更多机密,该如何是好?”
喜却摇头“斗然已被俘大半年,与近日的行刺案并无直接关联,与其有联络的若敖氏旧臣也不一定是内间,故斗然并非是嫌犯,而是证人。《秦律》中,对案犯用刑都是下策,更何况对证人用刑?再者,秦吏鞭笞被俘的楚国县公,此事传出去可不好听,贼曹掾且耐心些,容我慢慢审理追问……”
“耐心?郡尉可未给你最后期限,你自然不必急!”
眼看二人开始争论起来,黑夫连忙过来劝解,最终唐浅和喜达成妥协,再让喜尝试一番,若明日依然什么都问不出来,再向郡丞请求批准用刑。
“喜君还是如此排斥用刑啊,即便那斗然是个楚人。”
唐浅不高兴当地走后,在郡狱中,黑夫和喜聊了起来,他记得,两年多前,自己与人在安陆县狱打官司时,喜从始至终都没对他们任何一个人用刑,而是靠收集证据、审讯、诘问的办法,慢慢抽丝剥茧查明真相。
这几年里黑夫发现,并不是每个法吏都能像喜这般遵循秦律中的规程,喜反而是个特例。
“我遇到过一个案子。”
喜坐在案几后,一边翻阅着关于斗然的卷宗,一边对黑夫说起了一件往事“去年我刚来郡廷时,接到了一起乞鞫(ju)的案件。”
“乞鞫”相当于后世的再审,也就是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公,可以请求更高一级司法部门重新审理自己的案子,县廷的判决可以由郡廷再审,若还有重大疑点,郡廷的案子可以由廷尉,也就是秦国的最高法院来重申。
“王二十三年十二月癸亥日,一个叫毛的士伍被亭长扭送到了当阳县府,罪名是偷牛。毛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,还咬出了同伙,一个名叫讲的乐师,他的证词是,十二月五日,自己和讲一起偷了牛,还把牛牵到了讲的家中……”
“根据毛的供述,审理案件的当阳县丞和几位令史认为讲是同谋,判他黥为城旦。”
“讲不服,于是要求乞鞫,这起案件才到了我的手中,那时已是王二十三年四月了。”
乞鞫的期限是三个月,“讲”是二月癸亥(十六日)被判黥为城旦的,再审是四月丙辰(十一日),中间相隔54天,差一点就过了复审的时间。
也就是这短短六天的差距,让喜救下了一个因屈打成招,差点沦为城旦舂的无辜者。
喜按照他一直以来的办案方法,先收集了关于此案的一切记录爰书,又让相关证人统统来郡上受讯,先后三个证人的证词都对讲有利。
喜不由惊异,如此明显的漏洞,为何当阳县的官吏却却像是瞎了一般判讲有罪,而且讲第一次受讯时也交代了自己是盗牛的同伙……
在喜的细细盘问下,讲终于说出了初审时的一段隐情由于不肯承认参与偷牛,自己被当阳县令